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明确了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条例》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保考核内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纳入国家和天津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条例》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定为天津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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